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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纤.质量】发现纺织品标识不合格,消费者怎么办?
发布时间:2016-06-22      来源方式:未知

在购买服装的时候,我们除了从服装的设计款式及外观质量进行选择,也会通过查看标签了解产品的号型规格、成分含量和生产地址等产品本身与商家信息。然而,如果你看到的标签与产品本身并不符合,肿么办?


我国针对纺织品使用说明的强制性标准GB 5296.4要求标识上必须有产品名称、号型规格、成分含量、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、执行产品标准、安全类别、维护方法等内容,缺少其中任意一种,视为不合格(本文不讨论这个)。


除了上述问题,另外还有一种隐性问题,仅从标签上看并不明显,但却是在购买及抽查中时常出现。

标识问题


01成分错误。如标签上成分为100%棉,实测为70%棉与30%聚酯纤维。成分错误会直接误导消费者,让其在信息不明的情况下购买产品,属于严重问题。


02产品标准、执行标准的年代号书写错误或书写已过期标准,但质量上符合现行标准的要求,属于一般不合格。产品本身没有问题,但维护程序的顺序混乱,也属于一般不合格。


03根据产品标准要求,甲醛、pH值、色牢度等强制项目不合格或其他物理项目不符合,属于内在质量问题,轻则影响穿着使用,重则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,是重大问题。


01和03都属于违反了《产品质量法》,根据第五十条规定,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,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,责令停止生产、销售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产品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02同样属于不合格,但定性处理上目前仍存在争议。


观点1

产品标识是向消费者传达如何正确、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。产品标识出现印刷错误,不能认定为欺诈行为,标识错误仅影响商品的适销性,属于产品瑕疵。同时,经营者主观上并无具有误导、虚假、欺骗的违法意识,没有实施欺诈行为,也没有因标识错误增加消费者的损失。


因此,根据《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售出的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,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、更换、退货;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,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。销售者承担其相应民事责任,行政机关不应予以处罚。



观点2

产品标识错误属于产品缺陷。服装吊牌是产品的标识,必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。国标GB5296.4《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:纺织品和服装》明确规定,产品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。若服装标识所标注的产品国家标准已经失效,明显不符合国标GB5296.4要求。


因此,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,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,消费者要求退货的,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。执法机关应当要求经营者退货,同时依据相关法规对销售商进行处罚。


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,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,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,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,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;没收违法所得;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;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。

作者认为,产品本身质量符合相应标准要求,但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,属于不合格,可定义为标签标注内容不真实。在《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,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。另外五十四条规定,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,责令改正。

因此,在发生该情况时,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、更换、退货;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,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。情节严重的,应依据相关法规对销售商进行处罚。


案例

于先生在超市以118元购买了一件吊牌上标注含95%棉的睡衣,后发现是锦纶面料,经查属实后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要求商家赔偿消费者590元。

熊某在某商贸公司购买了10条羊毛裤共计4480元,后发现标签上的安全技术要求为GB 18401-2003(现行为GB 18401-2010),是作废标准,熊某要求退货并给予3倍赔偿。某商贸公司负责人称该批次服装标签出现印刷错误,实际执行标准为GB 18401-2010,产品本身并不存在问题。并且熊某一次性购买10件明显不是为了生活消费,不是普通消费者,不属于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的消费者。熊某购买产品后曾到公司进行要挟,称不接受3倍赔偿要求即投诉到工商部门,属于恶性消费。双方发生争议,执法人员对购买的样品进行封样送检,检测结果表明实物质量达到标准要求,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要求,综合判定不合格。最终,办案机关要求某商贸公司退还熊某全部购物款4480元并承担运输费120元,责令其停止销售改羊毛裤,罚款985元。